咨询热线:075582127688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特区建设的需要,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经深圳市社会审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原深圳广州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改制为普通合伙性质的深圳广深会计师事务所。   广州会计师事务所(由广东省财政厅创办)于一九八二年十一月设立了广州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成为深圳市第一家配合对外开放,引进外资需要的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的财务会计鉴证专业机构。一九九三年八月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同意,广东省财政厅批准,广州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更名为“深圳广州会计师事务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深圳广州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改制为深圳广深会计师事务所,已领取深圳市财政局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2002年,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取得司法会计鉴定业务许可证,成为广东省首批获得司法鉴定资格的单位之一。2005年2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被批准选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深圳市各区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成为深圳市首批获得法院认可的司法鉴定单位之一。接受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律师事务所、诉讼当事人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